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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阳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26: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 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 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年金金额以及其

  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计划的确定 本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变更被保险人的领取年金金额或开始年金领取时间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

  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

  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退保,但须提前 6 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正本;

  2. 解除合同申请;

  3. 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或约定日的二十四 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计算本合同在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以及累积的现金红利,并将不低于上述两者之和的金额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

  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式为一次性支付,但当有关机构宣布新的中国养老金生命表发生重大变化时,

  本公司有权利增加收取或返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红利领取人为投保人,红利领取方式为直接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宣布红利分配的数额和分配的时间。

  第十九条 红利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投保人提供每一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金日,则本公司将每月按本合同约定的月年金金额给付生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该被保险人身故。

  第二十一条 身故通知及生存证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一旦确认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失踪,有义务即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投保人

  未履行该义务而导致的额外保险年金支付,本公司保留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若非因投保人原因导致的额 外保险年金支付,投保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进行追偿。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保险年金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该被保险人每年,或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提供生 存证明。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本公司在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可以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