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7 09:35: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且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交费方式投保年龄
10年期交18周岁 至60周岁
15年期交18周岁 至55周岁
20年期交18周岁 至5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交费期间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6)的机动车(见7.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