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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爱的延续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2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火化或丧葬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我们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诊断书或鉴定书原件;

  4. 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确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交费期间内的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日起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日次日零时起自动中止,自该中止之日起2 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本合同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在您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

  3.4.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如果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欠款,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所欠交的所有保险费和欠款。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且出具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6.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当日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对应于本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4.3.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的期间内,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查或鉴定,您和有关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4.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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