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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10:20: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国华附加定期寿险好不好?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 致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定期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v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3.6

  v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提供保证续保权益„„„„„„„„„„„„„„„„„„„2.1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3.4保险金给付7.2年龄错误

  1.1保险合同构成3.5失踪处理7.3 适用所附于合同条款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3.6诉讼时效8.释义

  1.3犹豫期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8.1保单年度

  2.我们提供的保障权8.2有效身份证件

  2.1保险期间和续保4.如何支付保险费8.3周岁

  2.2投保条件4.1保险费的支付8.4全残

  2.3基本保险金额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8.5意外伤害事故

  2.4保险责任5.1效力中止8.6毒品

  2.5责任免除5.2效力恢复8.7酒后驾驶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3.1受益人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驶

  3.2保险事故通知风险8.9无有效行驶证

  3.3保险金申请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效力终止

  国华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5年,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 应的当时费率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若未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无 需进行体检或向我们提供近期健康状况的证明材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 60 周岁(见 8.3)(含 60 周岁),且不超过主 合同的保险到期年龄;若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0周岁,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选择其他保险期间的,在续保时需按我们的规定提供 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

  2.2 ���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

  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 故 或 全 残 保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

  险金 致身故或全残(见 8.4),我们无息退还所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8.9)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 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