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09:57: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给付 诉讼时效
3.1
3.2
3.3
3.4
3.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
有效身份证件
现金价值 周岁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释义
6.1
6.2
6.3
6.4
6.5
6.6
6.7
6.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2.2保险金额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2.6保险责任的终止
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错误
投保信息变更 事故鉴定 争议处理
5.1
5.2
5.3
5.4
5.5
5.6
其他事项
5.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内容变更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1.2
1.3
1.4
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4.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附件 10-3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间
2.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2.2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 6.3)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
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范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提前还清向金融机构所借的贷款后可以书面通
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
(4)还清贷款的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2)。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1.4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 协议。
合同内容变更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
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 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 相关规定。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 款为准。
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合众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0-3
3
1、第一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 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本息 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我们不接受第一受益人的变更。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予 由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 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 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 更身故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金受益人
3.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Z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
2.6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生效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2.4
附件 10-3
4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5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
3.4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贷款合同以及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申请人为第二受益人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
3.3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附件 10-3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的,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
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5.5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
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