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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2014-08-26 09:3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 款)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定期寿险(B 款)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主险合同后,才可以选择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以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正常保险单状态、交清保险单状态、分红投资账户、保险单账户、红利分配、保险费分配和费用收取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条件与主险合同规定的一致。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或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如本附加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 年期限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5 款的规定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相应现金价值。

  2.4. 保险金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原件;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应向我们提供证明其继承权的有效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件;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附加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