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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09:2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怎么样?

  华夏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0周岁至4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 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2;3.2;6.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5 保险金的给付

  1.1 合同构成 3.6 诉讼时效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保险费的交纳

  1.3 投保范围 4.1 保险费的交纳

  2.我们提供的��障 5.合同解除和变更

  2.1 保险责任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2 责任免除 5.2 合同变更

  2.3 保险金额 5.3 联系方式变更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5 保险期间 6.1 明确说明

  3.保险金的申请 6.2 如实告知

  3.1 受益人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2 保险事故通知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3 保险金申请 7.1 争议处理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8.释义

  (华夏保发[2009]408 号文,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准生证且妊娠未满十六周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的健康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分

  娩的活产婴儿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同时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凡符合投保条件的孕妇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书面

  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有抚养、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作为投 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

  三、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 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险金 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 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妊娠满十六周之日零时起至妊娠终止后满

  二十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附带被保险人活产出生之时起至出生后满二十

  八日的二十四时止。

  Z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