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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09:1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华泰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名词释义3),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定期寿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年满16周岁(见名词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见名词释义3),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名词释义4);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7)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8)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名词释义9)、跳伞、攀岩运动(见名词释义10)、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11)、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12)、摔跤比赛、特技(见名词释义13)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名词释义1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见名词释义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对于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约定的,须以保险单特别约定栏或批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届满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公司核定的保险费���计算,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清。

  第九条:续保

  1. 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投保人。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费收据;

  3. 投保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

  2. 保险期间届满;

  3. 因本合同内的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

  本合同订立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上批注。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本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同意投保人为受益人的,投保��应当向本公司提供有相关被保险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文件。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