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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团体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2014-08-26 08:5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团体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海康团体定期寿险(B款)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7.5 地址变更

  7.6 资料提供

  7.7 司法鉴定

  7.8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团体

  8.2 保单周年日

  8.3 保单年度

  8.4 全残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未满期净保险费

  8.10投保年龄

  8.11周岁

  8.12法定身份证明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团体定期寿险(B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

  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 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 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3.3.2 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至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