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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5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附加定期寿险怎么样?

  光大永明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事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定期寿险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 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有多种保险期间供您选择:保障五年、保障十年、保障二十年、保至被保险人 五十五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或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

  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主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且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您可以向我们申请续保。

  若我们同意您续保,且您已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直至续保期限届满或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止。

  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核定。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意外事故导致高度残疾,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 、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若您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若我们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可变更。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高度残疾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