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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2014-08-25 15:57: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附加定期寿险(B款)怎么样?

  海康附加定期寿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价值

  4.2 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司法鉴定

  7 释义

  7.1 全残

  7.2 毒品

  7.3 酒后驾驶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5 无有效行驶证

  7.6 现金价值

  本 页是空 白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海康附加定期寿险(B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

  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附

  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缴付应缴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 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1.4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时;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主合同豁免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在豁免范围内;

  6.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额。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全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全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和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 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现金价值权益

  4.1 现金��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4.2 减额缴清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减额缴清。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 释义

  7.1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