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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安馨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5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作为被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3) 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确认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我 们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 我们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五年内行使,超过五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 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请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式和日期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该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交费方 式和日期交付。如果您没有按时交付保险费,自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六条 现金价值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可能因为其他条款的 约定发生变更。如果您需要了解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

  释义 13

  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我们每年将确定两 次利率释义 14,用于计算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释义 15。

  保单贷款后,如果本合同���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本合同效力即告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并且在宽限期届满前没有做任何反对的书面 声明,我们将自本合同宽限期开始时进行自动保单贷款,自动保单贷款的可贷款金额(以下 简称“可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包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为限。

  一、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大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当 期应交的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本合同当时的可贷款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按当时的可贷款金额与当 期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成承保期间,通过自动保单贷款垫交承保期间内应交的保险费,使 本合同继续有效。承保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我们每年将确定两次利率,用于计算自动保单贷款的累积利息。

  本合同如果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包括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选择“中止合同”作为保险费过期未付选择,并且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如果本合同由于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适用“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中的规定。

  如果本合同由于保单贷款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适用“保单贷款”中的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健

  释义 16

  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本合同所有未偿还欠款 后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 本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本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 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权益

  自本合同生效日之次日零时起三年内,您有权将本合同转换为我们当时正在售卖的终身寿险 或两全保险,且不必提供任何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必须符合转换后合同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二、转换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对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限制,且不得高于 转换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转换后合同的保险费将按照转换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如果转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足以交纳转换后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我们将退还前述二者的差额;如果转换时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净额不足以交纳转换后合同的首期保险费,您需要补交前述二者的差额。

  转换后的合同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转换日期之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同时本合同终止。

  释义 17

  如果被保险人以次标准费率 投保本合同,此可转换权益不适用。

  第二十六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 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 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