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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5:20: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导致身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

  公司”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v 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 任的开始

  1.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3.保险费的交纳

  3.1保险费的交纳

  4.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

  4.4保险金给付

  4.5诉讼时效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4年龄性别错误

  5.5被保险人变动

  5.6合同内容变更

  5.7失踪处理

  5.8身体检查

  5.9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现金价值

  6.3 意外伤害

  6.4 毒品

  6.5 酒后驾驶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无有效行驶证

  6.8 极短期保险费

  6.9 有效身份证件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u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一年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

  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 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主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的 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

  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 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和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即

  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本主险合同申请 书之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 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3)事故导致身 故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除外)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除外。

  w 保险费的交纳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

  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8)收取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一、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

  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受益人。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需书面通知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 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 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9);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 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 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