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守护天使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2014-08-25 14:5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都会人寿附加守护天使家庭保障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全残 身故 身故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5552.00元 | 20年 |
身故300.0万 全残300.0万 |
20年 |
25岁 | 512.00元 | 20年 |
身故、全残津贴3.0万 |
20年 |
29岁 | 487.00元 | 20年 |
全残津贴2.0万 身故津贴2.0万 |
20年 |
29岁 | 1102.00元 | 20年 |
全残5.0万 身故5.0万 |
20年 |
29岁 | 4825.00元 | 至60周岁 |
因意外伤害身故10.0万 因意外伤害全残10.0万 非因意外伤害身故10.0万 非因意外伤害全残10.0万 |
至60周岁 |
30岁 | 1267.00元 | 20年 |
全残100.0万 身故100.0万 |
20年 |
30岁 | 1267.00元 | 20年 |
全残0元 身故津贴50.0万 |
20年 |
30岁 | 2534.00元 | 20年 |
全残津贴10.0万 身故津贴10.0万 |
20年 |
35岁 | 1853.00元 | 20年 |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100.0万 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100.0万 |
20年 |
36岁 | 3249.00元 | 20年 |
身故160.0万 全残160.0万 |
2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 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您将无 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 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 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 止。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每年给付的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及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守护天使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0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二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三条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目录
第七条
受益人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承保范围第九条诉讼时效
第四条保险责任第十条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释义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守护天使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 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满 20周岁至 55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交费期满时,被保 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 65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身故家庭收入 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止。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您将无 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4.1.2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我们 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保险单年度,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此后每满 一年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本附加合同终 止。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您将无需缴纳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4.2 本附加合同每年给付的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及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4.3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家庭收入保险金责任:
5.2.1 本附加合同 5.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5.2.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5.3 发生上述 5.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5.4 发生上述除 5.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受益人
7.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身故家庭收入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全残家庭收 入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7.3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7.4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7.5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7.6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7.7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7.8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