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014-09-18 11:3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半年交、季度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 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申请恢 复本合同的效力,经本公司同意,缴清欠缴的保险费之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满 30 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恢 复本合同效力的申请。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 (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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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 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次日 零时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 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 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 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合同的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金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 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 同上所载的最后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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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龄或性别的错误处理
释义 14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 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我 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 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 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