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恒佑定期寿险(B款)有什么不同?
2014-09-18 09:17: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
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据此领取了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
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单欠款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
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的解除及
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
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七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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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众恒佑定期寿险(B 款)(2005)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年龄或性别错
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4 变更住所与通
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