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2015-05-13 15:0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释义3,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资格被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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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释义7导致的死亡;
五、 投保前所患疾病及并发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释义8释义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0的机动交通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工具;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11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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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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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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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 零时止,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半年交、季度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经本公司同意,缴清欠缴的保险费之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满30 日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恢复本合同效力的申请。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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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5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 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次日 零时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