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龙瑞定期寿险
2015-05-13 11:4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将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 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全残(见9.5),经本公司查核属实,且确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主险合同随之终止。全残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2.2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见9.6)、斗殴(见9.7)、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9.8)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9.9);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0)、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2)的机动车(见9.13)、助动交通工具(见9.14);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5)期间;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见9.16)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9)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9.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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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9.18)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4 | 保险期间 | 本主险合同可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25年或至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投保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为准。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