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团体定期寿险
2015-05-07 15:30: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高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变动一、 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签发相应批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并自批单所载明的生效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和首批参保人员的终止时间相一致。 除另有约定外,极短期保险费 = 年交保险费 × 极短期收费比例。
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终止。如投保人要求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注明的减少被保险人的日期零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三、 若被保险人少于5人或参保比例不足75%投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二、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本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