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定期寿险(2009)怎么样呢?
2015-05-07 14:4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高度残疾保险金申请
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自动垫交
本附加险附加于含现金价值的主险,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在宽限期结束后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险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