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10 13:4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条款
(2012 年 7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 18 周岁(详见释义)至 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 同 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
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 解 除 合同 的 手 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天安人寿天瑞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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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
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
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
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