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5:29: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不限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疾病身故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