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定期寿险(TR)怎么样?
2014-09-09 14:07: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定期寿险(TR)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若身故或全残,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仅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TR。
1.2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1.3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