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保障倍增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9 11:04: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保障倍增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3] ,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向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给付一笔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前的最后一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若受益人于本附加合同终止前身故的,我们将一次给付尚未给付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保障倍增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二十周岁至六十周岁之间(含二十周岁及六十周岁)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3] ,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向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给付一笔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前的最后一个原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若受益人于本附加合同终止前身故的,我们将一次给付尚未给付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您可以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年限以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低交费期为五年。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