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招商信诺信守一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9 10:47: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况提出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 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我方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保险单中载明 的本保险项目下约定的金融机构。

  (2)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第二顺序受益 人。第二顺序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 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人指定第二顺序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第二顺序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27.22)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第二顺序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 意。因第二顺序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第一顺序受益人的 受益额度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第二顺序受益人的,或者第二顺序受益人指定不 明无法确定的;

  (2) 指定的第二顺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 顺序受益人的;

  (3) 第二顺序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第二顺序受益人的。

  第二顺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 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顺序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二顺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1)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保险单中载明 的本保险项目下约定的金融机构。

  (2)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的第二顺序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本人。如果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顺序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方将向 被保险人本人给付剩余部分的保险金。

  24.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 的周岁年龄。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 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我方有 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但如果本合同已连续投保 满 2年,则按本条下述三或四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 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则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 = 应给付的保险金 x (实付保险费 ÷应交保险费) x 100%;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5. 您方把本合同 用于其它目的 的处理

  如果您方出售或转让本合同,或者将其用于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业务,我方将不予认可。在任何情况下,我方的合同对象只是您方,所以只和您方发生 合同关系。

  2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方、您方或者受益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 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