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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4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260.00元 1年

残疾10.0万

1年
28岁 960.00元 1年

保意外疾病身故30.0万

残疾30.0万

20年
30岁 3950.00元 20年

残疾50.0万

身故50.0万

至60周岁
32岁 4000.00元 20年

残疾、身故50.0万

1年
42岁 1680.00元 20年

残疾30.0万

身故30.0万

2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和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六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和年交两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