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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9 10:3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并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八条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应在投保文件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计 算。如果发生错误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 该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生效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正并要求补缴保险费: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 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本公司应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第九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曰 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 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其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 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团体成员的新增家属加入本合同以及团体成员重新申请加入本合同时按新增加 被保险人处理: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退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 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 公司收到完整的申请之日2 4时起终止:

  三、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 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后生效。

  第十二条保险费率

  本公司有权在以下时间修订保险费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一、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

  二、被保险人变动时。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 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上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的终止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24时起,本公司不再承 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的投 保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