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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逸升祥佑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0:3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的解除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七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7.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7.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