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附加定期寿险(2005)怎么样?
2014-09-09 10:2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联众附加定期寿险(2005)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3],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附加定期寿险(2005)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1]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至五十二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3],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造成多项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