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12:0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瑞华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详见释义) 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危职业(详见附表) 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致身故的 ,其身 故保险金为上述保险金给付标准的 5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u 保险合同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 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
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 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详见释义)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
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 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 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 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 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危职业(详见附表)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致身故的,其身
故保险金为上述保险金给付标准的50%。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 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将
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w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