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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2014-09-05 09:57: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身份证明。

  ‘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不适用条款 主合同的保单红利确定、保单红利领取、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条款不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6.2 附加合同的终 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失效、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主合同交费期满; 三、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五、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6.3 其他约定 如��您已经申请了豁免保险费,则不得变更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

  ’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

  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 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 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

  帮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应在治疗结束

  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

  害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7.2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

  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按照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7.4 我们认可的伤 残鉴定机构

  指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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