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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金喜年年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5 09:48: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效力恢复协议;

  (3)被保险人身故;

  (4)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的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

  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PIAEWP(20100727)

  友中发2010-178号-3

  保险条款

  3

  (此页内容结束)

  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原

  之情况,不在此限。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

  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 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