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14:02: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和其他投保文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加入申请表(如有)(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终止/转移申请书(如有)、批注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释义一)的约定书均为《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释义七)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释义八)免责期(释义九)内以同一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故。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8)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发病或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以该伤害或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全残。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