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4 13:4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三项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意外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疾病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意外与疾病责任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长寿发[2009] 9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1.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三项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意外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疾病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意外与疾病责任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