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定期寿险是什么?信诚定期寿险
2014-09-04 13:41: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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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 | 886.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障5.0万 癌症特别关爱金10000元 身故保障10.0万 及时援助保障1.2万 |
至60周岁 |
30岁 | 1887.00元 | 30年 |
身故保险金30.0万 |
30年 |
35岁 | 1452.00元 | 20年 |
寿险保障30.0万 |
至6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定期寿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天(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3.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9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3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3.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投保年龄
1.3 保险合同的构成
1.4 犹豫期
2 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理赔
3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变更保险合同
3.3 保险单借款
3.4 保险费的垫缴
3.5 减额缴清
3.6 欠款的偿还
3.7 宽限期
3.8 合同效力的恢复
3.9 终止保险合同
4 基本条款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4.2 年龄与性别误告
4.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4 变更通讯方式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4.6 保险事故的通知
4.7 失踪处理
4.8 身体检查与验尸
4.9 争议的处理
4.10 特别约定
4.11 适用币种
5 名词释义
信诚定期寿险条款
(信诚[2009]220 号,2009 年 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 险 合 同 的 种 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定期寿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和 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 18至 55周岁(见 5.1 条))的人士(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 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 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 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天内,亲自送达或 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2.1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2.2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止。
保险责任2.3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给 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