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13:3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
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证续保及保
证续保期间届
满后的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
每6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可于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具
体费率见附表二)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若于保证续
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5周岁,我们将不再
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
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
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终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
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
合同效力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身故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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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见附表一)。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按比例退还
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见附表一)。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