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4 10:45: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
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3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 手续及风险 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 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8.3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未还款项; (4) 合同内容变更; (5) 联系方式变更; (6) 争议处理; (7) 保险事故鉴定。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交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纳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9.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