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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康银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9-04 10:45: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 9.5)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 日称为保险责 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 任无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含等待期),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等 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自被保险人身故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 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 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接保���合同的:我们只豁免期交保险费, 不予豁免追加保险费;若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身故前缓交的各期保 险费,对于身故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的约定,按顺序依 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1)。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

  请 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附加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