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2014-09-04 09:46: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
费 称“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 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残疾豁免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费 造成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残疾(见 7.3),经我们认定的残疾鉴定机构证明属实,则 自其残疾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 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被豁免合同的最后一次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
持续残疾证明 被保险人残疾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残 疾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被保险人残疾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 持续残疾证明和体检必须由我们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所需费用
由我们承担。如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 权中止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指残疾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 所负的本次残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止。
特别注意事项 一旦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不接受您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交费方式 的申请。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 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见 7.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 保险费(见 7.9)。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
请 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我们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鉴定 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 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