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借贷安心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09:30: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借贷安心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借贷安心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 成。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 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 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 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 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第 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您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 30日内,您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保险金的受益人分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领取相应 额度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受益人享有领取剩余保险金的权利。
4.1.1 第 一受益人
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为申请保 险金时本合同所附贷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但不得超过本合 同保险金额。
4.1.2 第
二受益人
如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本公司将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