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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09:24: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泰康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泰康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3

  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7.6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8.2 毒品

  8.3 酒后驾驶

  8.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5 无有效行驶证

  8.6 机动车

  8.7 未满期净保险费

  8.8 有效身份证件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定期寿险保险条款

  (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8.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确定。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4),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5)的机动车(见8.6);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