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2014-09-04 09:21: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含第三十天)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 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含第三十天)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2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投保人与本公司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2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