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关爱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4 08:5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关爱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1. 早产产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3发生早产4分娩,且自分娩开始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含第二十八日)因该分娩在医院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早产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早产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发生早产分娩,且自分娩开始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含第二十八日)连带被保
险人因早产在医院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早产儿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怀孕满三十七周后仍处于妊娠状态,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关爱定期寿险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页内容结束》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关爱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关爱定期 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 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准生证且身体健康、二十至四十周岁1已怀孕且妊娠未满二十周 的妇女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活产2婴儿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 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早产产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3发生早产4分娩,且自分娩开始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含第二十八日)因该分
1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2 活产:指不论通过自然产或剖宫产,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具有或显示过生命现象四项指标(即心跳、呼吸、
脐带血管搏动、随意肌缩动)中任何一项。
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娩在医院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早产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早产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发生早产分娩,且自分娩开始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含第二十八日)连带被保
险人因早产在医院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早产儿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怀孕满三十七周后仍处于妊娠状态,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连带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