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08:42: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定期寿险
(2002 年 4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备案号:162002005)
本条款共一十九条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恒惠宝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 方可生效。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 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含五十周岁),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投保人有任何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以及应付利息,本公司将从给付的保 险金中扣除欠缴和自动垫缴保险费、借款及利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导致全残或身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斗殴、拒捕或越狱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保
险费。如果投保人尚有欠缴或垫缴的保险费,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缴或垫缴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 10 年、15 年和 20 年三种,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到期日时年龄不
得超过 70 周岁。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保凭
证。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 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 人于主合同有效期限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 时起生效。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每个保险年度计算。除趸缴外,投保人可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年缴、
半年缴、季缴、月缴的缴费方式,缴费期分为 10 年、15 年和 20 年三种,并与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期间保持一致。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缴费期限。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
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对于本附加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