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3 13:43: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
三、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四、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前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终止。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