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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0: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 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 手续及风险 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 实告知 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权的限制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