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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3 10:04: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

  伤害(见 9.5)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数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

  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按被

  保险人高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非因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

  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者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见 9.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 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含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多人为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 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若您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向 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受益额度为本合同对应贷款合同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 险人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总额,其受益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若身故保险金大于向被 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向其他自然人受益人给付剩余身故保

  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