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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定期寿险(A款)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3 09:2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错 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

  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 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 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3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