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定期寿险(A款)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03 09:2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 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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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
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 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 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 日(详见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 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 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
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