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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

2014-09-03 08:49: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怎么样?

  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您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C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2.2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6.3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合同3.2保险事故通知6.3适用主合同条款

  1.1合同构成3.3保险金申请7.释义

  1.2合同成立及生效3.4保险金给付7.1周岁

  1.3投保年龄3.5诉讼时效7.2既往症

  2.我们提供的保障4.保险费的交纳7.3毒品

  2.1保险金额4.1保险费的交纳7.4未满期净保险费

  2.2保险期间5.合同解除7.5有效身份证件

  2.3保险责任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4责任免除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保险金的申请6.1效力终止

  3.1受益人6.2年龄错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定期寿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 被保险人年龄为 16 周岁至 60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您交纳的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 7.2)、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